山东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在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进行研究、协调、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图书馆馆长、各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专家和教师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有关领导和专家、教师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图书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者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参加现场采购图书活动,或者吸收部分学生参加工作委员会的现场选书活动。同时,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有义务组织本部门的教师积极参与图书馆的网上书刊、电子资源的荐购活动。
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应当积极关心学校图书馆和文献信息工作,提出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出积极作用。
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学校图书馆改革发展和建设的研究,促进学校图书馆事业整体化建设,推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并对学校文献信息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七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系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修改权在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图书情报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